流行病學的政治:RCA流行病學研究的後設分析
作者:陳政亮
期刊:科技、醫療與社會第12期
摘要
以RCA為例,為何毒物損害賠償訴訟中的流行病學證據往往不利於受害者(勞工、消費者、居民、農民)?作者透過法庭訴訟中流行病學及司法體系對於因果關係及正義原則的不同,指出流行病學證據僅能指出「一般因果關係」,與司法注重的個人正義原則對應的「個別因果關係」有根本的矛盾之處1;並透過RCA相關本地學術論文的後設分析(meta-analysis),探討流行病學研究在工具上2 (以歸因比率中加速病程者之排除為例)3及未貼近社會脈絡上4(缺乏社會歷史的敏感度而沿用既有官方資料及既成公式)的缺陷;而在最後討論除了Mertonian立場5之外,如何發展與社會運動結盟的新知識/政治型式,使科學知識在新的理論預設、研究設計、方法論中,實現科學知識民主化6。
1審判長一開始就特別強調,作為原告,RCA員工必須能夠從流行病學的角度來證明暴露與疾病的「一般因果關係」,也必須證明個別員工的暴露與疾病的「個別因果關係」,亦即,每位會員的狀況是否符合侵權損害賠償條件,否則,根據審判長的說法,他無法判決誰該被賠償,誰又不該、誰又該賠償多少金額?(p118)但這個個人主義原則的原則,極容易為汙染的企業所操弄,用以邊緣化流行病學之研究。(p124)其實,它的集體原則正可以作為工業社會的正義原則:…它應當高舉「預防與保護大眾的人身健康」的價值,勇於批判司法體系中的「個人主義」,而此學門知識內在具有如此的潛力。(p125)
2雖然流行病學上的確是有一些統計上的測量工具能夠告訴舞們非致病(與致死)的其他影響,然則,訴訟案件上,法院卻仍堅信(或者至少是誤信),相對風險要到2才算。(p127-128)
3而這當中,流行病學把「因為接觸而加速病程的」人算在「無論如何都會得病」裡面了。(p126)
4但是,與上述幾篇相較,這篇論文最具有貼近歷史現狀的學術誠意與企圖。特別值得一提是,其中作者在反駁幾個跟乳癌相關的干擾因素時,有讀來令人拍案的辯論。…由此可見,它挖掘答案的學術誠意,如果再回頭看前述三篇,就像是流行病學統計公式的例行套用,欠缺對歷史探討的意願。(p143)
5這個立場希望透過揭示贊助關係及排除企業相關者以保有純淨學術空間,但基本上它仍相信科學乃是其具有普遍性、去特殊主義、以及去利益性的存在。
6呼應Langdon Winner對於技術物的政治性的討論(p148),以Phil Brown對於大眾流行病學(popular
epidemiology)的討論為首(p148-149),期許透過見證受害者的苦痛(抑或整個社會的苦痛),跨越當前流行病學其知識的、政治的,以及社會主義的障礙。(p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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